潍坊市化工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2018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集团的名称:潍坊市化工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集团的性质:潍坊市化工职业教育集团是以潍坊市人民政府为主导,由潍坊职业学院为牵头单位,联合相关院校、企事业、行业、科研院所、协会、社团等单位,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组建的具有联合性、互利性、非营利性的产教融合联合体,不具有法人资格。集团在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双重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以诚信为本,以契约为保障,以合作项目为依托,以行业发展为纽带,以育人、培训、科研等为主要内容,是自愿结成的区域性、行业性、多元化的教育集团。
第三条 集团的宗旨:整合参与各方资源,深化教学改革,突出专业特色,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办学效益。通过加强校校合作、校企合作、校企行合作、校企研合作等合作形式,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职业院校和企业双主体,以行业为依托的多元化的办学体系,实现资源共享,整体提高职业院校适应行业发展的竞争力。充分发挥群体优势、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不断满足社会对化工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打造化工职业教育品牌,提升化工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更好地服务于潍坊及周边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集团的原则和制度
原则:平等,互利,诚信,合作。
制度:实行理事会常任制。
第五条 本集团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
第二章 目标与工作任务
第六条 集团的目标:通过组建潍坊市化工职业教育集团,加强企业、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之间的全方位合作,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推进职业院校依托产业办专业、办好专业促产业。促进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与企业实行“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形成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院校和企业共同发展。
第七条 集团的工作任务:
1.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开展校企合作和产学研结合,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通过学徒制人才培养实行双主体育人,充分满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就业和企业用人和发展的需求。
2.实现中、高职和高职、本科之间的人才培养对接,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和教育改革信息,开展联合办学,为社会培养化工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3.实现师资和专业的优势互补,探索教学改革和学分互认,组织对专业设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改革、教学计划、质量考核标准等有关人才培训的事项进行研讨和交流,在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4.协调校企培训合作,充分利用成员学校教育资源,结合企业的培训计划,为企业进行员工的岗前与岗后培训,节省企业培训资源,缩短企业培训时间;充分利用成员企业技术与设备资源,结合学校的实习计划,为学校学生进行实习培训,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
5.实现集团内生源与就业岗位的合理配置,集团结合企业不同时期的用工需求,有序安排成员学校学生上岗实习,优先保障集团内企业的用人需求,缓解集团企业招工的压力;而企业招工时要优先接受集团学校的学生,充分解决各校学生的实习就业问题。
6.开展集团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定期组织集团内学校间的业务竞赛、评比,统筹安排教师业务培训,专业师资培训,联合科技研发,形成浓厚的教科研氛围,提高集团教师素质、教育质量和科技研发能力。定期举办职教高层论坛,进行集团化发展职业教育的战略趋势和发展走向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7.建立集团专业指导委员会,分析企业需求,把握技能需求重点,合理进行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改革,强化学生技能训练,提高学生专业素质,培养企业最需要的技能型人才。组织行业、企业专家和优秀教师进行课程开发,教材优先在集团内使用。
8.开展与市内外其他兄弟产业(行业)职教集团的交流活动;推广集团内外职业教育与专业培训经验,开展并完善集团文化建设,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推进管理创新。
9.开展各类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境)外教育机构、企业进行合作。
10.开展相关的经营和服务活动,联合开发有关实业项目,探索职业教育融资新模式。
11.维护集团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集团内部利益关系和对外关系,反映集团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形成生源链、产业链、师资链、信息链、成果转化链、就业链,促进集团各成员单位的共同进步、提高和发展。
第三章成员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 职业教育集团由成员单位组成,实行理事会制。
第九条 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潍坊市辖区内的职业院校、办学水平较高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培训机构、有较大影响和较强实力的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经申请并经集团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集团成员。同时欢迎潍坊市周边地区和环渤海经济圈内有较高知名度的职业院校及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加盟。
第十条 加入集团的程序:
1.提交申请书,填写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集团秘书处考察单位或个人情况;
3.常务理事会表决。
第十一条 集团设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理事大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设在常务理事长单位,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二条 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3.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 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
5. 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设常务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四条 理事长人选、常务副理事长人选由牵头单位推荐,并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副理事长人选、常务理事人选,在集团成员单位中经民主协商推荐后,须经理事大会通过产生。正副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提名,并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是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次理事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大会。在召开理事大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主持。
第十七条 理事大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3.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5.审议和决定集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大会权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2.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议案;
3.制定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4.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5.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6、讨论和决定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集团工作。主要职责:
1.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2.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向理事大会作工作报告;
3.负责向理事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4.主持集团日常工作;
5.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
6.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条 集团以潍坊职业学院为牵头单位,秘书处设在潍坊职业学院。秘书处是集团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集团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2.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
3.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4.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5.负责完成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集团工作需要,集团设立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产学合作协调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三个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工作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集团成员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集团各成员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2.各集团成员有优先享受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实验实习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集团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承认本章程,参加理事会议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2.集团成员有提供用工信息的义务,学校有提供师资、毕业生和设备信息的义务;
3. 集团成员有协助牵头单位做好集团办学信息采集与统计工作的义务;
4.集团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集团信誉。
第二十三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学校的权利:
1.拥有对本集团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及命名决定权;
2.受集团理事会委托,有权召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和“产学合作协调委员会”开展活动;
3.在办学中遇到困难,有要求集团成员协调支援的权利;
4.优先了解企事业成员单位的用工需求和人才要求,优先安排学生到企事业成员单位实习和就业,优先与企事业成员单位开展校企合作育人;
5.接受集团成员捐赠,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二)成员学校的义务:
1.及时向集团成员通报办学情况;
2.应集团成员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及科研成果转让等服务;
3. 优先与企事业成员单位实施“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优先为企事业成员单位提供学生实习和推荐就业。
第二十四条 成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企业的权利:
1.指导学校办学,参与学校的专业调整、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2.在有用人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享受人才“订单”服务和员工培训服务,优先挑选优秀毕业生;
3.可要求学校为其培训在职员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科研开发提供条件和支持;
4.先与院校成员开展校企合作,优先与院校成员实施“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
(二)成员企业的义务:
1.提供对学校办学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新信息;
2.在企业生产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学校的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提供方便;
3.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进行就业指导;
4.向学校推荐教学所需聘请的专业人员和指导教师。
第二十五条 成员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的权利义务
(一)成员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的权利:
1.优先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2.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提供有偿咨询和中介服务。
(二)成员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的义务: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为集团化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3.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学校提供就业信息。
第二十六条 理事单位退出制度
(一)理事单位可自愿退出集团,或经理事大会决定可强制退出。
(二)理事单位自愿退出集团程序:
1.以书面形式向集团秘书处提交申请;
2.集团秘书处掌握退出原因后将申请提交常务理事会;
3.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书面通知理事单位退出集团。
(三)集团理事有以下行为的,集团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大会表决,可强制退出理事单位,在集团理事会公示予以除名。
1.连续5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
2.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3.严重损害集团的声誉和权利;
4.具有严重违反集团章程的行为。
第五章 经费及使用
第二十七条 集团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社会捐赠以及集团从事其他社会服务活动等所获得的合法收入,不强制收取会费。集团主要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牵头单位投入;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集团经费由理事大会指定专人进行管理。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集团换届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须以适当的方式向全体理事公布。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集团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由理事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常务理事会。